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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C9****小车行至本市仁和路八小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民警带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黄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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