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3********,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某在楚雄市威楚路与东升路交叉口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4mg/100ml。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李某某亦有供述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丁宏武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39388****;
2.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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