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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宿舍,住梅州市梅江区**镇**********宿舍。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升工业园志浩电子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古某某驾驶的闽F4****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古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梅州市中医医院对李某某当场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8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古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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