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65**号越野车行驶至柘城县和谐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5.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一份: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4mg/100ml;4. 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堂
郭 英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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