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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001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号****小区*区*栋*单元***室住新疆托克逊县****小***号,有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托克逊县*乡53号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175mg/100ml,已达到醉驾。随即,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并送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生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院印)

2020年10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县***镇**路***号****小区*区*栋*单元***室;

2.检察卷壹册、案件证据材料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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