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8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河北省怀安县人,**医院职工,现住柴沟堡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怀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柴沟堡镇长胜大街聚光印刷厂门口处执勤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838**凯翼牌小型轿车从执勤处经过,经查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83mg/100ml。怀安县中医院医生对李某某进行血液提取,血样送至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鹏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