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初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0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M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库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誉博气瓶监测站前路段时,被执勤的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鹏鹏
马啸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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