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藤县藤州**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D****7的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长洲区**路延长线行驶。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半山华府小区对出路段时,因驾驶不当跌倒在地上。李某某跌倒在地上后,被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2.75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秋帆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