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玉凤镇**村81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桂L3N****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新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金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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