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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01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临湘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湘FB969H小型轿车,自临湘收费站上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桃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54.6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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