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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89********,汉族,大学文化,太平**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L****G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锣鼓大桥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0mg/100ml。其乙醇含量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含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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