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住济宁高新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济宁市**路**局**大厅对面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了血样。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经侦查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后经上网追逃,于2020年11月4日在济宁火车站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检测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泗水县看守所(济宁市看守所中转羁押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