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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省道24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县仲村镇五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希龙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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