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冠县**办事处**办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工人身份),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路**号,住址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东省冠县城区**道**路**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郭立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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