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富平县**镇**村**餐厅同周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陕E****2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脱审状态,车前悬挂陕A****9,车后悬挂陕A****5号牌)载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中队民警查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李某某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9106****;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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