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85********,汉族,本科文化,安阳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街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殷某某清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清风街与铁三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身份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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