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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住安阳市**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 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4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豫E5****号小型轿车在安阳市洹滨南路西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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