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2********,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单元*号,住该地。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铜陵市义安区****小区门前出发,沿铜陵市翠湖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石化凤凰城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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