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厂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皖******白色别克牌小型客车,沿界首市新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阳路与大桥北路*****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吕某某所属的号牌为皖******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在此处巡逻的界首市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2月5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65.2mg/100ml。2019年12月13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吕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路**厂家属院,联系方式1515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3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