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北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35分,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利辛县建设路与永兴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北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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