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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辽B****2福特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滨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海路北海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路缘石相撞,造成车辆翻扣,致使李某甲本人受伤,路口标桩、车辆损坏。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29.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测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速度检测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0年6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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