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门)。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A*****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交口处,溜车将房某某驾驶的黑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撞损,发生车损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房某某无事故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6.13mg/100ml。现双方已经达成民事和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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