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5时10分,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码:1W0***)由**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吴川市**镇**村路段时与对向由李某乙驾驶的粤AM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96.6392mg/100ml。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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