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河南省台前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J*****大众朗逸车,行驶至台前县**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mg/ml。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时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端春

检察官助理:刘  欣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