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6********,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县**镇**街**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顺白路吉祥寺桥东一百米处,酒后驾驶棕色捷豹XF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PL****),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 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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