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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20时15分,酒后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冀R****9),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双燕路十里堡镇燕落寨村时被查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彤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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