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住云南省勐腊县**路**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22时38分,行至云南省勐腊县易勐公路K0+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路**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88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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