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水泥厂技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现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金龙两轮摩托车,从泰隆水泥厂由南向北行驶至乍曲镇乍曲村胡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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