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41978********。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罗平县**道罗平三中门口路段执勤,当日20时5分左右,执勤民警在对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林某某身上有酒味,执勤民警当场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林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查,结果为林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36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把林某某带至罗平县新中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份,每份5ml并送检。2020年12月13日,经云南恒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林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125.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6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