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22时55分许,该车行驶至**饺子馆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6.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