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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9********,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元大线(元谋-大理公路)221km+300米(**镇**加油站)路段时,被宾川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宾川县**乡**村委**村**号,电话:1916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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