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76********,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绿春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组,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1时43分,当其驾车行至策磨线K3987+5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当日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1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6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云南省勐腊县**队**房,联系电话1519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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