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丰城市**镇**村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李某甲驾驶其桂******小车,去往小港镇刘家其岳父家。21时许,李某甲行驶至丰城市小袁线小港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3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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