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45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白色小型汽车,沿上蔡县**乡**村至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9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67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玉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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