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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栋***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座*楼。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市政府路段时,失控摔倒,造成李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4.0mg/lOO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两轮摩托车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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