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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XX,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河南省封某某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14日20时35左右,被告人李XX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封某某尹封公路XXXX附近,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XX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mg/100mL。李XX要求重新鉴定,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郜时军

                                                检察官助理 张海晨

                                               

2021年3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XX现被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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