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AX****号小型轿车在德惠市京哈线**饭店门前处左转弯驶入道路时,与相对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沿京哈线由长春往哈尔滨方向直行的辽A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