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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汉族,专科毕业,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无证经营家庭旅社,于2011年5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打架于2018年6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以治安案件调解结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孙某某、刘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吃饭,期间,李某某饮用三瓶崂山啤酒。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两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开元大道金城寨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经鉴定,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二轮普通摩托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7.户籍证明、查扣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情况说明等;8.现场查扣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海燕 孙红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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