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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路,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路**号。于2020年0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茶园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与峰光路交汇处路段时侧翻,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5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美容

                                               检察官助理 黄桂娣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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