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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TQ****号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曲江区建设北路**诊所对面停车格内由南往北倒车时,碰撞到由骆某某驾驶的粤FGM***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85.9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骆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基本情况、户某某、犯罪记录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李某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人员、车辆查询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宣布认定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温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栋**房;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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