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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湾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0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C6****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珠海大道屏东四路南往北行至地下通道北出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捍江

2020128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1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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