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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贵HN****号小型面包车,超过核载人数,由榕江县**中学往**村方向行驶,于16时35分许,车辆行驶至八(开)计(划)线10km+500m处(小地名:**村路段)时,被榕江县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9人(其中17人为学生),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机动车信息证明;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俱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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