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5********,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壬庄乡龙井村弄**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青平南路吉祥公寓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壬庄乡龙井村弄**屯**号,联系电话1367068****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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