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0000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汉族,*****文化,中共党员,**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四组**号,现暂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现在暂住地。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 12 月 25 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杨某某等人在铜仁市碧江区“**私厨”吃饭喝酒,酒后李某某持 C1 类机动车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鄂 M*****号小型轿车载着杨某某等人离开。20 时 36 分许,当车行驶至东太大道**灯控路口 200 米处时遇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路检路查,李某某拒绝停车并驾车逃离。执勤民警通过查询得知李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告知民警其人在外地,并告知了杨某某的电话给民警,其与朋友先后去喝茶喝酒。民警通过询问杨某某得知系李某某驾驶车辆,遂电话通知李某某到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北门派出所接受调查。23时50分许,李某某到达北门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逃离逃避检查的事实,民警对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170mg/100ml。次日00 时 40 分许,民警将李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5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暂所地,联系电话1858699****。
2.卷宗二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卷内)、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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