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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0000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汉族,*****文化,中共党员,**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四组**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3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现在暂住地。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 12 月 25 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杨某某等人在铜仁市碧江区“**私厨”吃饭喝酒,酒后李某某持 C1 类机动车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鄂 M*****号小型轿车载着杨某某等人离开。20 时 36 分许,当车行驶至东太大道**灯控路口 200 米处时遇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路检路查,李某某拒绝停车驾车逃离。执勤民警通过查询得知李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告知民警其人在外地,并告知了杨某某的电话给民警,其与朋友先后去喝茶喝酒。民警通过询问杨某某得知系李某某驾驶车辆,遂电话通知李某某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北门派出所接受调查23时50分许,李某某到达北门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逃离逃避检查的事实,民警对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170mg/100ml。日00 时 40 分许,民警将李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5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所地,联系电话1858699****

2.卷宗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卷内)、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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