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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0****号小型轿车由中山板芙往顺德容桂方向行驶(途径广珠西线高速),当行驶至广珠西线高速顺德容桂收费站出口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3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岸**座**房,联系电话130********;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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