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自由工作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队**村**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楼**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1****的小型汽车,从广东省鹤山市皇朝KTV出发,经大雁山收费站驶入佛开高速公路,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开高速吉利收费站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截查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7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5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 倩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楼**栋**房,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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