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以上为自报)。2020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镇**街**号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T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4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莹
检察官助理:方绮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134200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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