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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籍贯:佛山市顺德县,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时39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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