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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路**号,住址济宁市**区**街道**号楼**单元**楼西户(租住),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因酒驾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21时48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市中勤务大队民警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驾行驶至济宁市**道**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后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3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个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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