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饮酒后驾驶云******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在沪瑞线2770公里昆明市海子路口,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1.5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宗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96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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